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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所有权概述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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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10:07:00| 来源:中公财经

20202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为2020年11月7日至11月8日>>>2020税务师考试时间汇总,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在复习了。复习效率不高怎么办?一起来看看2020年税务师备考通手册!税务师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题库,备考税务师的小伙伴们快来一起练习一下吧!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私人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2.所有权的取得的原因

类型 具体内容
依法律行为取得 如基于双方法律行为“买卖”“赠与”等,或基于单方法律行为“受遗赠”等取得所有权
依事实行为取得 如继承、不动产的合法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对于无主动产的先占、动产的添附;国家取得遗失物等。

3.善意取得

类型 具体内容
构成要件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适用 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既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某些物(如遗失物、赃物),不适用或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效果 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由受让人取得物权,原权利人丧失物权,但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物权继续由原权利人享有,受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提示】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从而不能构成善意。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受让人恶意: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6)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4.关于取得的特殊情形:

(1)遗失物、埋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3)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4)添附

类型 所有权归属
附合 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物所有权。
动产附合于动产:不可分主次时,共有合成物;可分主次时,归主物所有人取得。
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加工 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物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三)所有权的消灭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包括所有权的抛弃和出让(如赠与、出卖、互易)。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包括:

(1)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2)标的物灭失;

(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

(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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