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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考点归纳:留置权的成立要件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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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10:43:46| 来源:中公财经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赶快来学习中级会计实务考点吧,越早准备,通过考试的可能性就越大!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考点归纳: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解释】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占有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分析】如果甲与乙属于企业之间,可以留置,否则不能行使留置权。

4.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输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作物。

【解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考点归纳: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提前掌握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考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考点相关内容,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点击进入>>2020年中欧你中级会计备考资料免费下载,一键获取全部内容!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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