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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死亡保险合同的设立和转让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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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16:21:19| 来源: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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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合同的设立和转让

(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③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2)保险单流转和质押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3)自杀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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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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