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答:根据《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条例的规定正常去缴纳增值税,并且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生产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适用免税情形而纳税人放弃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去提交放弃免税声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通常是从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规定照常纳税。
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一旦放弃免税,可以按照现行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据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纳税人免税权的放弃不可以是某一具体销售或劳务行为,即不能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或者某一项目去选择放弃免税,一旦放弃免税,全部的销售货物等应税行为均应按照正常的税率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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