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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税目―工资、薪金所得进入阅读模式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税目―工资、薪金所得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20-03-06 14:21:31| 来源: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备考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难题和疑问:知识点掌握、时间规划、各章节分值等。备考过程中掌握章节考点是关键,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最近三年考试情况,对《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进行知识点和例题的分析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希望有助于大家备考。

考点:个人所得税税目—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

(1)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 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
    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 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 免征
(2)
 
离退休
 
退休金 免税
    其他补贴、奖金和实物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再任职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高级专家因需延长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 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按月发放,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取得股票增值税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由“上市公司或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 失业保险费 超过规定比例 超过部分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6) 保险金 企业支付的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 实际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企业超过国家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年金和个人缴付部分超过工资的4%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 兼职律师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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