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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征税范围―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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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16:58: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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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征税范围—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的规定(总原则是受托方代收代缴)

(1)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2)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提示】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的使用方式与税款的缴纳

(1)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提示】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为直接出售。

(2)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销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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