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计考试 > 中级会计职称 > 备考资料 > 经济法 >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汇票背书连续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进入阅读模式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汇票背书连续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20-01-17 17:28:02| 来源:中公教育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票背书连续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汇票背书连续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注意1】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对物的抗辩)

【注意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注意3】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思考】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是否为附条件?

(2)部分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责任编辑:白雪)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