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减费政策使很多企业深受其红利。与此同时,我国也加强了对税收的监管力度,这也是令财务人最头疼的一件事儿,在此会计实操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避免虚开以及“被虚开”!那么,企业"被虚开",如何应对呢?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国家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打击越来越严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刑法中是重罪,其对自然人的最高刑罚可到无期徒刑,因此定性应谨慎。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公检法机关,对于案件是否存在资金回流都给予特别关注。
根据相关规定,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且客观上也不会造成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包括虚增营业额、相互对开或环开等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此外,直接向开票方支付“点费”购买发票这种明显虚开的行为,直接省略了虚构资金流向这一过程。因此,资金回流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是既不必要也不充分的关系。
虚开发票是一个明确的刑法概念,税务机关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也对虚开发票进行查处,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从这里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但是如果我们企业发现“被虚开”了,我们一定要第一时间向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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