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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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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17:39:11| 来源: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 不丧失价值条款

退保: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误告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超2年: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误告年龄条款

超越年龄限制: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超越年龄限制: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 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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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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