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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区别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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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11:22:39| 来源:

为了帮助2019年高级会计考生高效备考,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2019年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区别,希望对广大备考考生在复习上有所助益。

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区别

交易场地不同

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股份限制不同

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收购态度不同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

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

协议收购方大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收购性质不同

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区别。想要了解更多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详情,大家可关注中公财经证书培训网-高级会计师频道,小编会经常更新,助力广大考生高效备考。

(责任编辑:ztt8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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