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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第八章知识点: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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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10:52:59| 来源: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会计》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第八章 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

【知识点】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

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一项安排就可以被认定为合营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

(四)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1.单独主体

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所认可的主体。单独主体并不一定要具备法人资格,但必须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确认某主体是否属于单独主体必须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

2.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3.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如果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该合营安排可能是共同经营也可能是合营企业。

(例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合营安排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B.合营安排中参与方对合营安排提供担保的,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C.两个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该安排构成合营安排

D.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的,参与方对合营安排有关的净资产享有权利

答案见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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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ct76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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