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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预告登记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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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15:18:26| 来源: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释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2】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2017年新增)

【解释3】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例题)

【多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有(  )。

A. 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B.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C. 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D. 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答案见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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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ct7675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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