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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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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17:00:48| 来源:中公会计

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1.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人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人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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