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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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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11:28: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内容:

一是提高扣减标准。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的标准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12000元。将企业招用群体人员扣减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二是取消行业限制。将享受优惠的招用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为各市场主体吸纳就业提供统一的税收政策。

二、享受优惠政策方式

《公告》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

(一)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二)企业吸纳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招用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三、管理方式

《公告》将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备查材料留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招用群体就业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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