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具体规定如下:
非居民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认定
1.所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光租、干租等方式出租船舶、飞机,或者出租集装箱及其他装载工具给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执行(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以取得运输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
3.除执行税收协定涉及的其他税种外,办法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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