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根据污染物来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为污染物排放量折介的污染当量数,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应税噪声计税依据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其中,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补充规定,声源一个月内祟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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