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征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比较,环境保护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征税项目为四种污染源
环境保护税开征是原有的排污费“平移”费改税的结果,根据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四种污染源收费。待条件成熟后,将把有关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等也列入,扩大征税范围。
(二)纳税人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而家庭和个人即便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且已有车船税和消费税的调节,环境保护税对机动车和船舶暂免征税。
(三)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是必要条件
与其他税种不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环节不是生产销售环节,也不是消费使用环节,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排放环节。直接排放污染物是必要条件,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将污染物集中或排放到污染物处理场所,或者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将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则不需要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缴税。
(四)税额为统一定额税和浮动定额税结合
目前环境保护税额实行统一定额税和浮动定额税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定额税制,对于大气和水污染物实行各省浮动定额税制,既有上限,又有下限。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税额下限沿用排污费最低标准,即每污染物当量1.2元和1.4元,税额上限则设定为下限的10倍,分别为每污染物当量12元和14元。各省可以在此幅度范围内自行选择定额税的金额。
(五)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为鼓励地方做好污染防治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收入中央不再参加收入分成,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用于地方治理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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