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资源税零散税源的控管,节约征、纳成本,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入库,现行资源税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是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没有缴税的矿产品,在收购其矿产品时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法定义务。
1.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作为独立矿山,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非矿山企业、单位和个体户等。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l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开采海洋或陆上汕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人库。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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