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父母双方的扣除方式选定之后还能改变吗?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解答,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第二章子女教育中第五条与第六条明确指出: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也就是说,子女教育的相关支出父母双方的扣除方式选定之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之后可以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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