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报送相关资料。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虽然企业不用再报送相关资料,但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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