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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全面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现实困境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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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16:58:42| 来源:税屋网

(一)造成财政资金的暂时性短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一般而言,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型企业而言,前期会产生较大的进项,而销项税额较少,这样就会留下大量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就相当于国家占用了大量企业的资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的运转造成一定的资金困扰。但是,一旦将进项留抵税款当期予以退税,就相当于企业提前支走了这部分未来应予抵扣的税款,造成财政资金的暂时性短缺。

(二)增加增值税发票虚开风险

在有进项税额留抵的情况下,企业少开票不开票冲动不强,如果可退留抵税款,企业隐瞒收入可能性就会增强,这实际上影响的是增值税链条的延续和完整。此外,这还可能带来虚开发票的问题,上游企业开票走逃后,下游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还能享受到退税的优惠,无疑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大量流失,进一步扰乱了税收秩序。

另外,在增值税税率多档次并存情况下,退税存在一些不合理情况。对企业征税时,中央与地方已经分成,退税时如何操作并没有具体准则;本地企业从外地购进货物,如何让当地政府拿钱退给非本地企业等现实问题都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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