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如: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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