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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自然人不同行为能力与行为效力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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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16:30:51| 来源: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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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然人不同行为能力与行为效力 

考频:★★★

行为效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有效 有效
(不因其行为能力问题而无效)
纯获利益;
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看生活相关度、理解力、金额)
纯获利益;
可以独立实施的定型化、小型化民事行为有效
效力待定 × 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 ×
无效 ×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抛弃所有权、订立遗嘱 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行为能力的弥补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追认(效力待定行为)
法定代理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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