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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银行本票进入阅读模式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银行本票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7-07-31 17:01:39| 来源: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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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本票的出票(P380)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6条)

银行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2条)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银行本票不得转让。

2.银行本票的付款(P380)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006年单选题、2006年多选题)

【提示】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可以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为(  )。(2006年)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D.9个月

【答案】B

【例题2·多选题】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2006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CD。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对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权。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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