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会计从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精神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为促进会计人员更新会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推动相关会计法规准则制度的贯彻执行,我市将继续开展201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管理原则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网络教育和面授教育双轨运行。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全市高级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除高级会计师以外的当地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培训、考核时间
2017年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时间为2017年7月1日—12月31日。
三、培训内容、途径及考核方式
2017年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管理会计、内控规范、政府会计准则等。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培训、面授培训须完成至少24学时的专业课程培训。
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实行网上报名。会计人员登陆“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的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选择中华会计网校、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东奥会计在线的网络培训或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确认的社会培训机构的面授培训。
2017年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为15元/人,补2015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网络培训费标准仍为100元/人。面授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由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确定。
会计人员可以参加经属地财政局备案确认的本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组织的自行培训,非本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内的会计人员参加该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自行培训的,其继续教育学时不予确认。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属地财政局备案确认的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其继续教育学时不予确认。
高级会计师可选择参加宁波市会计学会组织的全市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组织的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各培训班次或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
除参加宁波市财政局认可的专业课程面授、网络继续教育外,会计人员还需参加市人社局组织的公需课程网络培训。市人社局公需课程培训网址为:。
四、培训信息登记与管理
1.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确认通过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信息将在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记录,会计人员无需到现场登记继续教育信息。
会计人员参加市会计学会、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以及参加财政部总会计师培训班的,由市财政局直接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会计人员自行参加国家会计学院培训的,由其携带相关培训证书到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
2.会计人员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一律参加网上补培训。
高级会计师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其补培训必须参加宁波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高级会计人员专题培训。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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