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0日起执行)
一、调入条件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业务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沈阳户籍的人员
(二)在沈阳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在沈阳工作的会计人员
二、须提供材料(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辽宁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有单位的会计人员此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下载地址:财会之窗-网上服务-下载中心[点击下载])
(四)省外调入还需提供原管理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五)会计从业资格属地化管理证明材料
1.具有沈阳户籍的人员,如果身份证地址不在沈阳,另须提供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2.在沈阳就读的在校学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沈阳工作的会计人员,须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因具备珠算五级证书免试初级会计电算化的,需提供珠算五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因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且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的,需提供相关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七)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含2011年1月1日),须按照《关于沈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管理的通知》(网址:财会之窗-会计管理-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入[点击链接])中的相关规定,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八)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
(九)高等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信息页、证书编号页复印在一页纸上)
(十)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信息页、证书编号页复印在一页纸上)
(十一)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代办人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
办理地点: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1楼财政窗口(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地王国际花园东门,青年公园南)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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