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家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人民法院
7.人民检察院
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9.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10.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八)宪法事实
1.宪法解释的主体、原则、方法、种类和程序
2.宪法修改的形式、方法、程序和界限
3.违宪审查的概念、体制、和方式
行政法学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和要求
行政法学着重考察考生对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历史发展、原则、制度等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情况;范围涵盖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三个核心概念范畴;内容涉及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及历史发展,行政法的渊源、历史发展、基本原则、主体、行为、程序,监督行政的主体、制度等。
考试内容
(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1.行政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2.行政权的概念、特征、进路及其与职责的关系
3.行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地位、特征与理论基础
4.行政法学地位、历史发展与流派
(二)行政法的法源
1.行政法法源的内涵与外延
2.行政法的制定法源
3.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源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2.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与基本要求
(四)行政法主体
1.行政法主体概述
2.行政法主体的种类、范围、条件及法律地位
3.公务员
4.行政相对人
5.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五)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行为的分类
3.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4.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5.行政行为的效力
6.瑕疵行政行为矫正制度
(六)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2.行政立法行为
3.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七)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
2.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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