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及其适用
死刑指的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属于“生命刑”。
刑法总则、刑法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控制死刑数量,贯彻“少杀、慎杀”政策。
①“刑法总则”对死刑限制性规定:1)适用条件2)适用对象3)适用程序4)执行制度。
适用条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贯彻“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相统一”原则)。
适用对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缓。
适用程序:死刑“核准权”部归属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执行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
②死刑缓期2年:死刑的执行制度。
死缓适用条件:罪该处死(前提条件)、不是须立即执行(实质条件)。
死缓的判决、核准,由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死缓执行期届满后的处理:
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
15~20年有期徒刑:无故意犯罪前提下,有重大立功表现。
存在故意犯罪:由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在2年内任何时期都可适用)。
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若死缓—→有期徒刑,从死缓执行期届满起算,已经羁的2年不计算在有期徒刑刑
期内,不存在折抵刑期问题(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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