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考研 > 备考资料 > 考研专硕 > 金融硕士 >

2018年河海大学考研考场安排一览进入阅读模式

2018年河海大学考研考场安排一览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7-12-22 09:24:55| 来源:河海大学研究生院

  在考研备考的过程中,同学们不仅需要掌握知识,有时候也需要收集信息、关注院校动态与整合资料的能力。也就是说考研不仅需要主观的努力,也需要客观条件的辅助。那么以下是中公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8年河海大学考研考场安排一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

  一、河海大学报考点报名的考生须到河海大学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考试时须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

  考试地点:南京市西康路1号(西康路校区)、佛城西路8号(江宁校区)

  具体请查阅“考生考场索引表”(附件6)或登录http://bm.hhu.edu.cn/cx/查询。

  请于考前一天(2017年12月22日)下午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二、具体考试时间安排:

   日期科目时间

12月23日 12月24日
8:30—11:30

思想政治理论或

业务课一

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4:00—17:00

外国语

业务课二

  说明:

  1、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考生进场时间:上午8:00-8:45,下午1:30-2:15.

  2、报考南艺的考生“业务课二”科目按照报考单位的准考证上的安排到南京艺术学院指定考场考试。

  三、请考生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考试时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如在考试时一经发现,一律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即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或者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四、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江苏省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文件要求,为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公平、公正地进行,严监控各种考场违规行为,加强对替考、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防范和查处力度,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须使用金属探测器等设备对考生进行要的检查。为使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请各位考生积极配合,不得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五、请考生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场规则》、《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公告》、《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答题须知》及《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摘要)等材料(附件1-5)。

  六、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进入网上报名系统,下载PDF格式的《准考证》,自行打印。

  七、其他

  (1)考虑天气、路况因素,另考点无停车位,建议考生提前做好考前准备,尽量乘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场,确保按时、准时参加考试;

  (2)考试期间,考生如有需要可到河海大学(含校本部、江宁校区)食堂就餐。

  预祝考生考试顺利!

  河海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1 2 3 4

(责任编辑:赵白雪)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中公考研网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中公考研官方微博
咨询电话

400 6300 966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