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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6-01-18 13:54:33| 来源:考研考试网

第八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申请条件

1.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学位授予

硕士生达到了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后,向所在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中医硕士专业学位,颁发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九条 分流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订相关政策,对不适宜继续按照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合理分流。

一、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根据学生意愿,允许其申请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但应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学位课程考核、医师资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三、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原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条 组织管理

硕士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和住院医师双重身份,接受学位授予单位、培训基地管理,由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包括学术指导教师和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学术指导教师主要负责指导硕士生学位论文工作;各轮转科室需成立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攻读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对一些具有中医临床特色的桥梁学科如伤寒、金匮、温病、中医诊断、方剂学等,培养目标为临床专业学位型者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医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2014〕45号)精神,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方案,从招生录取、培养方案、学位授予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

四、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阅相关配套文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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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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