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浙江省执行上浮20%标准。)
针对退役士兵开办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致。
原标题:退伍军人开办个体户或者企业,各有什么税务补贴?
文章来源:http://www.yw.gov.cn/art/2020/9/16/art_1229144321_57655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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