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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蒙古优待抚恤政策百题问答(四)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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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10:54:50| 来源: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优待抚恤政策百题问答

(31~40)

31.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申请换证或补证的,需上报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人换证或者补证申请书;(二)申请人提交的伤残证件遗失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三)申请人提交的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在职人民警察着警服)四张;(四)伤残人员原始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五)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32.残疾军人申请转入抚恤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33.残疾军人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的,需上报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人转入抚恤关系申请书;(二)残疾军人证原件;(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原件;(四)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五)申请人二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四张;(六)申请人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原件。

3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如何解决?

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35.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移交程序有哪些?

答: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36.伤残人员抚恤金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37.停发伤残人员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1)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2)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38.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39.烈士证书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40.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退役军人部函〔2020〕2号规定,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由军人遗属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遗属的户籍地按照下列顺序确定:1、父母(抚养人)的户籍地;2、配偶的户籍地;3、子女的户籍地,有多个子女的,为长子女的户籍地。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户籍地,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为其中长者的户籍地。没有上述遗属的,不发。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遗属都是现役军人的,按上述顺序由现役军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遗属定居国(境)外、国内户口已注销且国内无上述遗属的,由死者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责任编辑:hanwj)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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