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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近日,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全市4万余名优抚对象受惠。此次调整标准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岁以上烈士子女、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我市部分优抚对象。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8152元、85380元、82572元。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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