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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总则传统考点的生命力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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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11:41:46| 来源: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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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军队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在考试当中,法律方向的考察规律——“重者恒重,新法必考”,虽然《民法总则》是2017年出的法律,但是其中很多重要考点,在我们军转考试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举例分析如下: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事业单位民法中的传统考点,但是其生命力依然旺盛,仍然是事业单位民法考试的重点。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A.九周岁的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一周岁的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七周岁的丙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二十周岁的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CD。

【解析】《民法总则》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故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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