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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苏苏州市公务员考试公告(1067人)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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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11:41:37| 来源:苏州市公务员局

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因复审不合格或考生放弃造成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对通过资格复审并已缴纳面试费用的,发放领取面试通知书的凭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减免笔试费用相同的证明,免缴面试费。

面试前3-5天,在苏州先锋网(www.szzzb.gov.cn)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六、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以面试通知书为准。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考生,合格线为60分。面试合格方可进入下一招录环节。

按照笔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以上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根据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面试结束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考试总成绩、排名及进入体检情况;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携带本人照片一张,当场填写体检表。吴江区、各县级市的公布方式及体检表填写安排可自定。

七、体检和考察(政审)

1.体检工作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执行。公安、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当场(当日)复检项目,由体检机构直接进行当场(当日)复检;非当场(当日)复检项目,考生可在7日内要求复检,复检由体检组织机关选择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特殊标准所列的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2.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根据《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和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开展录用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系统的有关人员,还要按规定进行政审。考察(政审)系组织行为,由操作单位联系考生。

3.怀孕考生X光等项目暂不检查,先进行考察(政审),孕期结束完成体检。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进入公示环节。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在考察(政审)前向招录机关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八、公示和录用

根据考生排名、体检结果、考察(政审)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在苏州先锋网(www.szzzb.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及有效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由招录单位查验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后办理录用。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市公务员局开具《录用通知书》。录用人员须按照《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与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批准取消录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我省乡镇(街道)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九、面试后递补及其他要求和说明

面试后,因考生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该职位考生的排名进行递补,递补人员不符合要求或放弃的不再进行递补。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在招录各环节中,考生应保持通讯畅通,切勿变更报名时登记的电话号码。以电话等方式通知考生补充材料、递补、复检、报到等,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

招录工作其他相关说明见《苏州市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十、疫情防控

在招录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人员认真阅读《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并对我市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和要求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十一、关于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处理

1.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政审)的一项重要内容。

2.报考人员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人员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视为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事后处置。报考人员之间同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按照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严肃处理。

4.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纪律和监督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把公务员“进口”渠道,杜绝公务员录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处。整个考录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12)67538139。

十三、本简章由苏州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考录事项由其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市公务员局

2020年10月30日

原标题:苏州市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文章来源:http://58.210.143.5:8001/Announcement/NoticeContent?examid=00201009105751¬ice=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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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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