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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手机使用的认定与处理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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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 13:08:23| 来源: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原标题: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手机使用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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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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