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对于大家来说是比较难以理解的问题,尤其是其中的行政复议,大家很难理解其含义和具体的规定,所以今天我们一起来从行政复议的概念、范围、时间限定以及与教师申诉的区别四方面来进行理解和学习。
1.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2.范围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不能依照复议法申请复议的四类行政行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3.时间限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教师申诉制度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教师申诉制度的性质是一种非诉讼的申诉制度,它与行政复议不同。
(1)受理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进行受理,一般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公民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教师申诉制度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来受理,后者的范围远远大于前者。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教师申诉制度一般是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提出。
(3)处理结果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上下级监督途径,而教师申诉制度作出处理决定后,如果符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要求,还可以再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所以教师申诉制度往往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制度的先行步骤。一般都由教育行政系统先行对教育纠纷进行解决,解决不了才进人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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