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教师考试 > 教师招聘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法律基础 >

教育法律法规备考知识点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入阅读模式

教育法律法规备考知识点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8-09-17 14:50:21| 来源: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要介绍的就是教育法律法规中部分考试分析。教育法律法规高频出题点集中在三个方向:时间类信息、数字类信息、责权性知识。本次主要结合单选形式进行介绍时间类与数字类,以及部分相似法律条文中的部分考试分析。

1、“阳光体育”:每天锻炼1小时;

2、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3、义务教育法:【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5、教师节:每年9月10;

7、未成年人保护法:【概念解释】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12、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3、教师申诉:30日内有回复;

14、教师培训:五年一周期;

15、学校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6、校车司机: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

1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18、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

三、相似法律条文

1、教师工资

(1)义务教育法:31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2)教师法: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五十四)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津贴

(1)义务教育法:31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教师法:26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这是今天主要和大家分享的教育法知识部分相关客观题考察内容与方式,现在结合常见的考题,我们将这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巩固。例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范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周岁。

A.七 B.八 C.九 D.十

1.【答案】A。解析:【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难度等级】★

2. 学校(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300 B.200 C.100 D.400

2.【答案】B。解析:学校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难度等级】★

3. 义务教育法规定:到2020年,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 )年教育。

A.一 B.两 C.三 D.四

3.【答案】C。解析: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难度等级】★

4. 教师职务分为( )。

A.初级职务 B.中级职务

C.高级职务 D.特级职务

4.【答案】ABC。解析: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难度等级】★

在此,祝广大考生备考顺利,考取理想的岗位。

中公教育解析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中公教师考试

回复“教育理论”即可查看教师考编两学各章节练习题

回复“视频示范”查看各学科视频示范!

教育法律法规备考知识点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注:本文章用于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版权为“中公教师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或摘编。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公教师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zgjsks_ld)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