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教育部同意,我市将于2016年开展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1〕3号),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教委2014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16日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本市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市教委主管北京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协助市教委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各区县教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四)完成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培训。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学时的培训;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二)未经所在学校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经过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培训合格,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下一次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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