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9月13日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为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问:为什么要在连片特困地区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答: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归纳起来,有三个背景。
一是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的明确要求。《教师法》《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都有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补贴标准的要求。今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明确提出:“设立专项资金,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
二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1亿多学生,620万专任教师,均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教师总数的70%左右,农村义务教育是我国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发展义务教育,重点在农村,关键在教师。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边远贫困地区尤其是连片特困地区的教师工作任务繁重,条件艰苦,交通、通讯等生活成本较高,生活压力较大,难以稳定和吸引人才在这些地区任教。对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给予适当生活补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教育的重视,对农村教师的关心,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有利于增强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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