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教师考试 > 教师资格 > 考试信息 > 考试政策 >

2013年山东省东营教师资格认定办法进入阅读模式

2013年山东省东营教师资格认定办法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3-04-15 17:31:00| 来源:教师考试网

一、许可内容

对在我省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15号)第十条;

(二)《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三)《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

三、许可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三)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四)具备《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六)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七)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四、申请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

(二)经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材料无误后,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需要测试人员组织教学能力测试;

(四)符合认定条件的,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1 2

(责任编辑:gaoyq)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