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对在我省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15号)第十条;
(二)《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三)《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
三、许可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三)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四)具备《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六)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七)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四、申请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
(二)经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材料无误后,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需要测试人员组织教学能力测试;
(四)符合认定条件的,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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