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即: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可放宽至高中毕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按《教师法》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的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换言之,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需参加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195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及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也可免予测试。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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