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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北恩施州人民监督员选任140人公告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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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6 13:42:14| 来源:恩施州政府网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促进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恩施州实际,决定在全州范围内选任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

本次共选任恩施州人民监督员140名,其中恩施州8名,恩施市22名,利川市24名,建始县16名,巴东县12名,宣恩县16名,咸丰县14名,来凤县12名,鹤峰县16名。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道正派,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关心检察工作,能按时参加检察机关办案监督活动,有较强的监督能力;

4.经常居住地在恩施州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一)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9.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0.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1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二)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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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莉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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