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全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由省人事厅统一部署,地、市、州人事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笔试可连同公共科目考试一起组织,也可单独组织。
第二十五条 根据笔试成绩和录取名额,由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合格分数线,择优推荐面试人选。面试原则上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六条 面试办法由省人事厅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上述所列特殊情况的适应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另行规定。按前款规定组织考试之前,须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章 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八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适应拟补充职位需要的能力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要依靠组织与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三十一条 市(地)级以上政府机关各部门录用公务员的考核按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以用人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县( 市、区)政府机关各部门和乡(镇) 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的考核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标准及组织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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