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定员内,按照拟补充的职位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省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经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由省人事厅审定。
第十四条 地、市、州人事局负责审批本地各县、市、区和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务员录用计划。其具体程序是:
(一)县、市、区人事局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公务员计划进行初审。
(二)县、市、区人事局拟定并汇总各部门录用公务员计划,统一上报地、市、州人事局。
(三)地、市、州人事局审批各县、市、区及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公务员计划,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五条 乡(镇)录用公务员的计划按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对待。
第十六条 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的计划一律由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及拟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十八条 经省或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的录用公务员计划是制定录用公务员考试方案的基本原则和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十九条 根据省、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的录用计划,可由省政府人事部门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也可委托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地、市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乡(镇)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某些特殊职位或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经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适当调整;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经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放宽年龄界限;
(六)报考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一般应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七)具有录用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考试前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有关报考表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发放准考证。乡(镇)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的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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