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坚持“为用而考” 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录用考试的 内容和方法;逐步提高考试的科学水平
(一)要继续总结和完善A、B分类考试,同时可积极探索分类分等级考试。笔试要着重测试报考人员从事党政机关工作所应具备的基十素质,加大对报考人员各种能力的测评力度。公共科目可设《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中论》两科。在党政机关内部目前尚未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情况下,报考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应当参加两科考试,但试题的结构和难度应有所区别。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要,也可对应试人员掌握外语与计算机的能力提出要求,并在人员录用时有所体现。
要加强专业科目考试的组织管理。专业科目考试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各部门各单位需要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必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考试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考试录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业科目考试试题、笔试、评分、公告等程序的监督。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折算,不得高于公共科目笔试、 面试、专业科目三种考试总成绩的20%。
(二)要加强面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规范面试工作程序。 要加大面试考官培训力度,坚决实行考官持证上岗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起自己的考官队伍。要根据面试要素和职位特点选择面试方法,在坚持以结构化面试为主的同时,积极探索其它有效的面试,保证面试的客观和公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素质。
(三)要抓紧制定《湖北省录用考试管理办法》,规范笔 试和面试行为。要组织制定录用考试工作中长期科研规划,确定重点研究项目,建立党政机关考试录用资格制度和试题质量评价制度,加强对的管理,逐步建立起省级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共科目题库。要开发和推广科学先进的面试测评技术。
七、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建立有效控制手段,堵塞机关违规进人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管理。对在实施、参照、依照管理中,在明确现有人员身份的基础上,对已在岗位上工作但没有填写过渡登记表的人员,应组织其参加过渡考试,成绩合格的才能批准过渡,并补办过渡手续,过渡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通过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机关而没有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的人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应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审批登记表应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取得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身份的依据。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数据库,动态掌握各单位的编制员额、职位设置、领导职数、人员配备情况和每个人员的基本信息,夯实考试录用等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强化控制手段,堵塞进人关口上的漏洞。除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外,不准任何单位组织“以工代干人员进行“转干”或“录干”考试,严禁搞任何形式的“以工代干”和“以工代干” 人员“转干”,严禁机关、事业单位为照顾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子女就业搞内部招考或变相内招。要把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制度与党政机关人员工资统发制度联系起来,新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几不能出具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文件的,一律不予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三)要将考试录用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纪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查处,决不姑息。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当事人,必须按规定给子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制度的情况应及时予以通报,甚至公开曝光。
八、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改进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
(一)推行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得民心、顺民意之举。坚持和不断完善党政机关的考试录用制度,为党和国家选准人才,不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总体目标,而且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高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是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具体体现。各级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经常性地检查、指导、督促。要以对党、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实践中坚持和不断完善考试录用制度,进一步规范考试录用工作,敢于负责,下大气力严把党政机关“入口”关,为建设高素质的党政机关干部队伍打好基础。
(二)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考试录用的基础性工作,
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保障。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将考试录用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从机制上解决好工作经费来源问题。同时,要严格按照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考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各录用考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编辑复习资料,不得向考生推销考试参考书,不得举办任何考前培训班,切实维护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声誉和形象。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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