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考试录用职位管理。实行招录用编审核和计划申报制度
(一)各单位在拟定考试录用方案时,要在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本单位人员结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合理设置拟招录职位。各单位招聘职位一经对外公告后,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二)全省公务员制度实施、参照、依照管理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用编审核和计划申报制度。各地各部门在编制招录计划时,要严格控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凡超编、满编单位一律不得新录用人员。凡拟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单位,必须专题申报招录计划,报经同级编制和人事部门审核。编制部门要按照各单位编制空缺情况,及时提出用编审核意见;人事计划部门要按照单位空编和自然减员、人员结构等情况及时提出招录计划。各县(市、区)由市(州)汇总后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由省人事厅汇总并会同省编办审核后专文下达招录计划;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垂直管理部门和省直各单位直接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由省人事厅汇总并会同省编办审核后专文下达招录计划。
(三)各地、各部门拟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必须在招考前两个月将本地、本单位招录用编计划和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考试录用工作。
四、严格报考条件,确保进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
(一)从2004年起,报考县级(仓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监狱从事劳教工作和公安系统从事警犬训养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年龄一般应为28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宽至33周岁。
(二)要防止和克服在招考选人上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改善人员结构,调剂人才余缺,达到人才资源共享。应坚决实现“三个突破”,即打破地域、身份、户口的界限,给人才营造一个施展方华的广阔的天地,同时也解决某些地区或单位的某些岗位报考生源不足的问题。
五、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程序,形成考试录用工作的科学机制
(一)《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对考试录用工作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即编制录用考试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格检查、录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形成考试录用工作的科学机制。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考试录用活动,一律无效;对不按编制名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资格录用的人员,要取消录用资格。
(二)考试录用政策、录用计划、考试科目、资格条件、职 位要求、体检标准、合格分数线、考生成绩、录用程序、录用纪 律等,要按不同层级,分阶段按程序及时报批,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目前重点抓好三个环节的公示:一是笔试成 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公示;二是进入考核、体检人员名单公 示;三是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
(三)要创新组织方式,解决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根据 电子政务发展要求,积极推进网络报名,为报考者提供咨询、报名、查分等“一站式”服务。要抓紧制定《湖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考试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湖北省录用国家公 务员体格检查暂行办法》。
(四)要积极创新考核方式,逐步规范考核材料,准确把握被考核人的综合情况,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充分发挥考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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