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务员局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我省基层法院初任法官和公开招录我省基层法院工作人员。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选录计划
根据全省法院的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计划公开选拔基层法院初任法官60名,公开招录基层法院工作人员200名。具体职位见《贵州省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基层法院初任法官和公开招录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二、选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2、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任法官职位的,年龄在23周岁以上(1988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1971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
报考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8月15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非在职)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
4、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报考初任法官职位的,应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应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所报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视为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从事法律工作”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在司法机关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工作的经历视同为法律工作经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不作为从事法律工作计算。
法律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1年8月15日。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2009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5、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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