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阅卷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阅卷要按照规定的阅卷流程进行,阅卷场所及设备应符合阅卷工作要求。应由2名以上专人共同负责数据管理,保证阅卷软件安全。客观题应采用机器阅卷。主观题阅卷应实行双评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主观题阅卷人员一般应为从事相近学科教学或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电脑操作,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阅卷人员应严格遵守阅卷规定。
第三十条 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阅卷结束后,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考试信息。
第三十二条 考试实施及阅卷过程有关纸质原始材料须保存半年以上,电子文件须保存3年以上。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的保存时间应多于当事人受到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年限,受到终身禁考的人的违纪违规证明材料,应当作为永久材料保存。
第七章 考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机构对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实施情况,阅卷工作情况及结果等考务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纪律,保证考务信息的安全准确。
下级考试机构要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报告考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 考务信息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以上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务信息。
第八章 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保证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答卷等属于国家保密事项。密级划分如下:
绝密级:考试结束前的试题(含题库),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机密级:尚未进行考试的命题方案,已考完但未评阅的答卷。
秘密级:考试结束后的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已评阅完的答卷,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未公布的考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机构应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考试保密事项发生失泄密等情况,考试机构应立即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务员招考的专业科目笔试考务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考试录用笔试考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
……..略
第七章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基本概念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是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考场情况说明等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并根据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和雷同甄别结果等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过程。
二、质量标准
(一)严格考试实施程序,准确记录违纪及异常情况。
(二)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违纪违规人员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明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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