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督,提高广大民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警民关系,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并于1998年7月22日颁布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把聘请特邀监督员工作作为健全公安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各级公安机关通过聘请特邀监督员,进一步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对加强公安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增强广大民警的法律意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3年4月27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并同时宣布《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废止。
特邀监督员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必须予以积极的协助和配合,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诚恳地接受,认真纠正和改进,并将情况及时向特邀监督员反馈。对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要认真进行查处。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反馈。对特邀监督员就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的质询,要认真负责地作出答复或解释,对阻挠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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